铜陵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信息发布暂行规定
来 源: | 时 间:2014-12-12 07:53:38 | 标 签: | 阅读次数: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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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招投标采购交易信息管理工作,促进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透明、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市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包括各类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转让、土地出让等。
招投标采购交易信息,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项目变更公告、预中标公示等事项,必须按本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告,其他信息可以依实际情况进行公告。
第二条 本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为“铜陵市招投标采购交易网”。全市各类招投标采购交易信息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媒体上发布的同时在铜陵市招投标采购交易网上发布。
第三条 所需发布的信息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发布信息的全市各单位应对所发布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发布信息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时限规定。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提前2天将各类招标公告信息报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由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受理登记、审核后予以发布。
中标公示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1个工作日内报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发布。
更正事项公告信息应提前1天报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和市监察局审核后发布。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五)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
(六)报名时需携带的资料。
第七条 政府采购中货物、服务类公开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八条 产权转让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九条 土地招标出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还应注明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招标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和土地使用年限等;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资格的办法;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活动实施时间、地点,投标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 土地拍卖出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拍卖的,还应注明其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和土地使用年限等;
(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获取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拍卖会的地点和时间;
(六)拍卖参考价;
(七)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土地挂牌出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挂牌的,还应注明其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挂牌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和土地使用年限等;
(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获取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挂牌地点和起止时间;
(六)竞买保证金;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主单位(包括项目法人、采购单位、转让人、出让人等)、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投标采购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等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需要提交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五)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三条 中标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主单位(包括项目法人、采购单位、转让人、出让人等)、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用途、数量、规模、价格、类型;
(三)完成期限;
(四)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五)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公告内容。
第十四条 信息更正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主单位(包括项目法人、采购单位、转让人、出让人等)、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第十五条 各单位需要公告的招投标采购交易信息应履行如下手续:
(一)由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负责操作的项目,招投标采购交易信息由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自行发布;
(二)全市各单位进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招标采购交易的项目,相关信息应由委托单位签字盖章后报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和市监察局审核后发布;
(三)各单位需要公告的招投标采购交易信息应及时以书面文件和电子邮件方式提供给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核、发布手续。
第十六条 全市各机关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和市监察局责令改正,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发布部门:未指定 / tongling | 创建时间:2014-12-12 07:52:52 |
审 核 人:tongling | 审核时间:2014-12-12 07:5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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