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铜陵市义安区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信息时间: 2018/1/3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
关于印发铜陵市义安区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义政办[2017]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义安区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7日
铜陵市义安区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义安区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操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网上商城范围产品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铜陵市义安区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实体店供应商、电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是指依托铜陵市义安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的网上采购交易平台。网上商城利用电子商务手段,通过数据接口由供应商提供商品,实现采购人在品目范围内选择适用产品并进行网上竞价采购的政府采购模式。 第四条 区财政局为网上商城项目监督部门。 区公管办为网上商城项目管理部门。 第五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分中心)具体执行、实施网上商城项目。
第二章 品目及限额标准
第六条 网上商城实行品目目录制。凡在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公开招标限额以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项目均纳入网上商城采购。鼓励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进入网上商城采购。 第七条 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区财政局在发布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时对网上商城品目及限额标准予以确认,如遇调整,区财政局应下文及时公布。 第八条 网上商城类产品不能满足采购人特殊工作要求的,经区公管办批准可不通过网上商城采购,按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第三章 供应商的确定
第九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实行承诺准入制管理,凡申请参加铜陵市义安区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 (二)取得“铜陵市义安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网上会员库”相关“子库”会员资格; (三)向区交易分中心缴纳壹万元履约保证金,并签订《铜陵市义安区政府采购年度履约保证金协议书》; (四)提交服务承诺。 第十条 区交易分中心依据准入规则审核供应商申请材料。审核发现以下情形的应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准入规则的,审核通过;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准入规则的,不予审核通过; (三)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审核通过,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审核通过的入围供应商名单在铜陵市义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公告。 第十二条 网上商城入围产品由入围产品生产厂家或其指定唯一供货商对其所供产品的品牌、型号、价格、参数等在网上进行维护,更新产品信息,包括产品介绍、图片、售后服务承诺等,网上产品信息维护一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并保证网上产品为市场主流型号,产品入围价格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网上商城采购的基本流程: (一)采购计划备案。采购人的政府采购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批资金来源后,登陆铜陵市义安公共资源交易网-网上商城。 (二)选择商品。采购人登陆网上商城,输入用户名和密码,查询需求商品,确定意向采购产品品牌、型号,系统自动显示各型号配置、价格等信息供采购人对比选择。 (三)确定供应商。网上竞价、比价由采购人根据实际采购需求组织发起,依据规则,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四条 供应商、采购人分别按《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合同》供货、验收。采购人应在货到两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填写《政府采购验收单》。 第十五条 网上商城采购资金按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向供应商支付。
第五章 供应商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网上商城供应商动态管理制度,不定期对供应商报价、履约等情况进行考核,视情况进行警告、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取消报价资格,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一)产品质量、配置、服务不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标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二)采购人对网上商城供应商提出有效质疑、投诉,1次给予供应商警告处理;2次取消供应商网上商城报价资格半年;3次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对负有维护产品责任的供应商不及时维护产品信息的,给予警告处罚;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供应商维护入围产品信息应取得入围产品生产厂家的唯一授权,弄虚作假取得虚假授权或伪造授权扰乱网上商城商品信息的,没收其网上商城履约保证金,并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对产品价格维护超过市场平均价格百分之十的供应商,给予警告处理;对超过市场平均价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供应商,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暂停其半年网上报价资格。 (五)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供应商不签订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供货,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暂停其一至三年网上报价资格。 (六)供应商的违法行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没收其履约保证金,按实际损失数额进行赔偿。 (七)供应商中标后,如遇产品升级换代,采购人与供应商协商同意,可作废原订单重新下单。对于暂时无货的商品,供应商应将本供应商对应网上商城商品下架。 (八)供应商违反本办法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视情节酌情处罚。 第十七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对价格及其他情况进行互相监督。如发现问题可向区公管办或区交易分中心进行质疑;对答复不满意的,应向区财政局进行投诉。提供虚假资料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区交易分中心应加强网上商城供应商及产品的市场调研、价格监控、履约检查工作。一旦发现供应商违反网上商城的有关要求及承诺,区交易分中心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报区公管办按规定处理。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或其他经办人进行商业贿赂,一经发现,取消其网上商城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依法履行网上商城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资金审批支付、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处罚等。 区公管办对网上商城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规范采购行为;配合区财政局做好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采购人应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明确职责,建立网上商城采购内部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分管领导、财务、采购经办人(单位公务卡持卡人)及相应岗位职责,熟悉和掌握网上商城的采购目录、限额标准、操作流程和资金支付等具体工作要求,做好预算编制、计划申报、网上采购、货物验收和付款等环节工作,确保相关采购工作顺利实施。 采购人不得在采购过程中提出任何有倾向性的要求,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不合理要求。采购人不得无故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 网上商城采购工作情况应当接受审计、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网上商城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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