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信息时间: 2018/1/5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
关于印发《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区)公管局(办),各科室: 经研究同意,现将《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县(区)公管部门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27日
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督查科及相关执法科室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基于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在督查科及相关执法科室调查结束后,提交局领导集体研究前,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提交政策法规科审核。 第五条 政策法规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六条 政策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处罚结果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 政策法规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也可会同督查科及相关执法科室办案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建议,或者建议督查科及相关执法科室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召开会议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建议。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审核完毕后,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随案卷由督查科及相关执法科室留存归档,另一份由政策法规科备案存档。 第十条 督查科及相关执法科室收到政策法规科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一条 督查科及相关执法科室对政策法规科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向政策法规科申请复核;政策法规科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审核、集体研究批准后,由督查科及相关执法科室制作、送达相关文书。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督查科及相关执法科室不按本办法报送案件进行审核,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由督查科及相关执法科室办案人员承担执法过错责任。政策法规科审核人未按法制审核程序予以审核,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政策法规科审核人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经过审核的案件出现执法过错,由政策法规科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编号:
关于 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
: 决定收悉,经法制审核,意见如下: 一、主要审核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案件事实、依据;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裁量权适用; (六)程序; (七)其他审核的事项。 二、审核意见 综上,(同意、纠正、移送的具体意见)
市公管局法规科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