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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市场准入清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信息时间: 2016/11/2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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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市场准入清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  源: 时  间:2014-12-16 01:44:08 标  签: 阅读次数: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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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市场准入清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治理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引导、规范、监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营造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文明施工和工程建设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加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严格建筑市场准入管理
   (一) 完善资质、资格许可程序
     对新办企业资质申报时,严格按照申报的相关资质事项,在承诺时限内初审上报。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对其申请事项不予许可,同时予以全县通报,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增项申请(时间自通报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工作,严把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关。重点加强对许可证的动态监管。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三) 加强资质动态核查
    每年对全县及外地进铜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等进行一次资质标准动态核查。严格执行企业资质标准,核查本县企业在注册资本金、人员(含工程技术经济人员、注册人员)、业绩和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核查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时,重点核查其注册执业人员达标和在岗情况,特别是在建项目中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项目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情况。核查发现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问题比较突出或达不到其取得的资质、执业资格等级标准的,下发整改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给予三到六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期间不得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整改期满后复查仍达不到标准的,依法撤销或降低或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撤销或降低其资质、执业资格许可。
对外地进铜企业动态监管按照外地进铜建筑业企业资质备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查。
   (四) 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责任
     明确工程质量安全岗位责任。对在我县境内在建工程项目中担任总承包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担任监理企业的工程项目总监,以及专职安全员、质检员等重要岗位人员,严格实行打卡考勤制度。打卡考勤制度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工程所在地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督查,对打卡考勤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
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管。要创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监督机构的职责和定位,改进监督方式方法,强化监督巡查和抽查,强化“市场”与“现场”的监管联动,提高监管效能。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开展全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督促各企业认真开展自检,通过自检排查质量隐患,严肃查处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消除质量安全隐患,防止重、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严格实行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事故处理期间暂停资质升级、增项、资格认定、注册等事项;对事故负有责任但未给予降低或吊销资质处罚的企业,一年内不予受理其资质升级、增项申请,时间自发生事故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 认真落实施工许可证制度
     按照《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严格执行施工许可证法定条件,对依法应招标而未进行招标、建设资金未按规定落实到位、不具备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办理施工许可证法定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依法严厉查处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切实防止借口加快建设、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现象的发生。企业、个人不得参与违法工程的建设。
   (六) 进一步强化外地进铜企业监管
     外地进铜企业须具备在我县有独立人员、办公场所等要求,遵守我县关于农民工工资保障的相关规定,杜绝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进铜企业中标备案后,实行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证书核验留置制度。
     二、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建筑市场清出力度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或有关注册执业人员有违反下述条款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和县监察局依据各自工作职责依法查处。此外,本市、县企业将视情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评标)资格,取消一年之内进行资质申报、资质增项活动;外地进铜企业清退出铜陵县建筑市场,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函告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 出借或挂靠资质,或以伪造业绩、证书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视情取消其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
    (二) 采取串标、围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视情取消其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
    (三) 企业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施工、经营,视情取消其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
    (四)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质量安全隐患较多或不按要求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影响恶劣的,视情取消其一个月、三个月或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
    (五) 无故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组织、默许农民工恶意逼讨工程款,或采取围堵政府机关、社区、道路和拉横幅游行等非理性方式恶意讨要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乃至恶性事件的,视情取消其三个月、六个月、或十二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对项目经理(建造师)一年内不得参与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
    (六) 中标项目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未执行考勤打卡制度的,施工现场管理“脏乱差”,未达到我市创建文明施工工地标准,且整改不积极或拒不整改的,视情取消其一个月、三个月或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
    (七) 无故拖延工期,给建设单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视情取消其一个月、三个月或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
    (八)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造成一般(含一般)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视情取消其一个月、三个月或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
    (九)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从事监理活动,或未履行监理职责造成一般(含一般)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视情取消其一个月、三个月或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
    (十) 招标代理机构随意抬高或降低工程最高限价,视情暂停其一个月、三个月或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代理资格;
    (十一)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暗箱操作的,视情暂停其三个月、六个月或十二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代理资格,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
    (十二) 评标专家违反职业道德、违规评标或评标不公平,取消在本县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并通知其单位建议不得参加本单位、行业内评先评优活动;
    (十三) 造价咨询机构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提供虚假审核报告,协助有关单位骗取竣工结算备案手续的,视情按三个月、六个月或十二个月三个档次责令或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整顿期间不得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十四)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业务、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未按有关国家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检测,造成一般(含一般)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损失扩大的,视情按三个月、六个月或十二个月档次责令或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整顿期间不得承接工程建设检测业务;
检测人员无证上岗的,外地检测机构进铜从事检测业务未向我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并备案的,视情按一个月、三个月或六个月三个档次责令或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整顿期间不得承接工程建设检测业务;
   (十五)凡在全国范围内因勘察设计质量,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通报批评的企业和个人,一律不予在铜承接勘察设计任务。
   (十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 健全完善诚信体系建设,提升建筑市场监管效能
     各相关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科学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项环节的合理工期。要加强对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订立和履约监管机制。
鼓励施工单位争创优质精品工程,创建“文明施工工地”及“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实行“优质优价”,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工程建设进度。
严格执行建设领域从业单位和个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进一步健全完善建筑业企业等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和企业经理、项目经理(建造师)等执业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逐步实现与财政、金融、税务、保险、工商、招标、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形成更加完善、更具有约束力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加强对建造师日常行为的监管,不断完善信用评价体系。通过资质或资格管理、评优评先、融资授信、工程担保等环节,依法对守信行为进行奖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充分发挥信用管理体系的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发布部门:未指定 / tongling 创建时间:2014-12-16 01:44:08
审 核 人:tongling 审核时间:2014-12-16 01: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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