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信息时间: 2018/5/2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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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枞公管〔201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枞阳县公管局 2018年5月22日
报: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 不良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以下简称竞争主体)是指投标人(供应商)、受让方(竞买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交易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建立竞争主体信用信息档案,并对不良行为信息记录与披露进行监督和管理。市、县(区)信用信息共享互通。 第四条 监管机构主要通过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司法部门查实处理的案件等途径来发现和获取竞争主体不良行为信息。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当事人在发现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后,应当及时告知监管机构。 第五条 不良行为处理坚持客观公正、过责相当、量责一致、惩教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为本办法的附件,是监管机构开展不良行为记录的标准。 第七条 不良行为记录采用记分制,记分有效期限为两年,已被监管机构记录不良行为的竞争主体,两年内再次发现存在不良行为的,记分采取累加。 第八条 监管机构应在记录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时书面告知被记录市场主体,并向社会公开披露不良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媒介为省、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和服务平台的门户网站。 第九条 竞争主体不良行为披露期限为2年,披露期结束后不良行为信息转为后台管理。 第十条 竞争主体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存在不良行为,但由于受到客观因素制约、情节轻微的,经整改后消除或减轻不良影响的,由竞争主体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管机构认定后可缩短披露期,但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一条 监管机构应当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体系联建机制。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记录是竞争主体信用评价和应用的重要内容。铜陵市各业主单位要加强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应将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参与国有投融资(含控股)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的资格条件,并在招标(采购)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提供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信息的发布、查询等服务。 第十四条 在不良行为记录和披露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规定与《铜陵市建设工程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管理办法》(建政〔2016〕154号)相关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 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一、在投标报名或投标文件中提供无效证件,隐瞒在建工程和不良行为记录等情况的,记5分; 二、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记5分; 三、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未中标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前被发现的,记10分;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被发现的,记15分; 四、存在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报价异常雷同或呈规律性差异、投标文件混装、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等具有唯一性的信息一致、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等串通投标行为,且未中标的,记10分;存在上述串通投标行为且中标的,记15分; 五、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投标人投标以及开评标活动的,记10分; 六、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异议)、投诉,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记10分; 七、在监管部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记10分; 八、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记10分; 九、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未参加或未派指定人员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约谈的,记5分; 十、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记5分; 十一、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记10分; 十二、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记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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