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铜陵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信息时间: 2018/8/2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
枞公管〔2018〕23号
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铜陵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铜公管【2018】91号)予以印发,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铜陵市小额工程企业备选库即为枞阳县小额工程企业备选库。鉴于枞阳县水利和公路小额工程数量大、点多面广、施工季节性强等因素,枞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通过公开征集方式另行组建一个枞阳县临时水利和公路小额工程企业备选库,并负责监督管理。 二、枞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三、交易限额以建设单位编制(或委托第三方编制)的工程预算价为准(建设单位需签章确认);交易控制价以财政评审价为准。 四、从备选企业库内随机抽取确定承包人的小额建设工程,应当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由建设单位(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五、小额建设工程进场交易主要提供如下资料(具体以《小额工程进场交易申报(受理)登记表》中的资料清单为准):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资金落实证明; (三)规划许可证明(房建、市政项目); (四)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五)财政评审批复文件和工程预算书; (六)委托代理合同(如有); (七)交易公告; (八)小额工程进场交易申报(受理)登记表。 六、建设单位通过枞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小额建设工程交易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成交公告应及时发布在同一网站。交易资料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 七、小额建设工程成交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上报县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实认定后,属铜陵市小额工程企业备选库的,由枞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取消其备选企业资格,属枞阳县临时水利和公路小额工程企业备选库的,由枞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处理。 (一)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二)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方式降低质量标准的; (三)由于成交企业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四)非法定原因放弃成交资格或不按交易文件的约定签订合同或拒不履行合同中明确的职责与义务的; (五)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其他情形。 八、本通知自2018年8月22日起执行。
2018年8月22日
关于印发《铜陵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铜陵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5日
铜陵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额工程和服务项目交易管理,节约交易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1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小额建设工程施工及其有关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小额建设工程项目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交易限额及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或项目建设单位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并在下列范围以内的小额工程施工和服务类项目: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3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各类专业工程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不含本数)以下的,2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项目建设单位可采用在小额工程企业备选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承包人,也可以自行发包。 第五条 小额建设工程项目可从已建立的小额工程备选企业库内随机抽取确定成交承包人;如未建立小额工程备选企业库,也可由项目建设单位书面提出,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同意,采取公开征集的方法确定成交承包人。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通过拆分或肢解等方式改变工程的发包方式以规避招标。 中选的承包人不得将承建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改变工程的承包方式。 第三章 交易职责分工 第七条 建立小额工程企业备选库,应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组建。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小额建设工程备选企业库组建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从备选企业库内随机抽取确定成交承包人的小额建设工程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各类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发布项目交易公告、交易结果公示及确认工程发包通知书;保存交易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备查;维持场内交易活动秩序等日常使用管理工作,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做好备选企业库的征集相关工作。 第九条 小额建设工程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取承包人,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后,方能提出交易申请。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预算,并结合本地市场行情确定发包价格。发包价发布前,应在造价管理或财政部门完成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时,应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项目交易申请书; (二)项目的审批、核准资料; (三)工程发包价及预算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提交资料齐全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场受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小额建设工程交易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基本概况,工程量清单及发包价(包括总价和单价),资格条件,交易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等。 承包意向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结束前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前,应当暂停小额建设工程的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 小额建设工程承包意向人应当在公告期内按照交易公告要求进行报名。报名参加的企业应按照要求携带相关证书及证件出席会议,未出席的视为放弃参与机会。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以随机抽取方式从报名单位中确定1名承包意向人。若无承包意向人报名,项目建设单位可从备选企业库中直接选定并委托承包人。 现场出席的人员对抽取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场向建设单位提出,否则视为同意抽取结果。 第十六条 经项目建设单位查询,抽取确定的承包候选人或拟派项目经理有下列失信情形之一的,不得定为成交承包人: 1、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近三年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记录的; 3、交易公告约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十七条 当承包意向人放弃承包或按照相关规定被取消成交资格时,本次项目交易结束。 第十八条 项目交易程序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发放成交通知书并将成交结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公告。成交企业应按照小额项目交易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的要求,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交易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交易公告及交易结果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小额建设工程交易资料实行“一项一档”管理。 第五章 交易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小额工程企业备选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按照行业分类建立,并实行定期更新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改正期间应暂停交易活动: (一)违反交易程序、规则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规避交易管理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发交易结果通知书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确定的承包人签订合同的。 第二十三条 成交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上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经查实认定,将取消其备选企业资格: (一)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二)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方式降低质量标准的; (三)由于成交施工企业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四)非法定原因放弃成交资格或不按交易文件的约定签订合同或拒不履行合同中明确的职责与义务的; (五)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枞阳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铜陵市小额施工工程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铜公管〔2016〕11号)同时废止。
报: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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